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石嘴山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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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8-31 18:22:39  新闻来源:中共石嘴山市委组织部

 

各县(区)党委(工委)组织部、市直有关部门党委(党组)

现将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民政厅党组《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结合各自的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现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要深入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抓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的建设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文件的要求,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深入了解掌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党组织设置和党员情况。

三、要按照文件要求,尽快理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的隶属关系,落实工作职责。按照审批权限,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由同意设立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管理,具体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党组织的组建,并领导其开展工作。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按照《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意见》(石党组发[2003]30号)执行。

四、要切实做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建工作。县(区)党委(工委)组织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的指导,尚未组建党组织的,要督促其业务主管单位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把党组织建立起来,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党员教育管理好。已经建立党组织的要帮助建立健全党组织活动的各项制度,抓好规范化建设。

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中共石嘴山市委组织部

2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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