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必须建立健全事前防范、事中约束、事后惩戒相补充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近年来,石嘴山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全国、全区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在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方面,大胆探索,认真实践,建立完善全方位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把干部选任工作各个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发挥干部群众的监督作用。
一是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在县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我们坚持从实际出发,畅通民主提名渠道,健全完善会议提名、组织提名和领导干部个人提名相结合的提名方式。在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领导班子换届、机构调整和工作需要时,经市委书记召集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酝酿沟通形成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工作方案后,由组织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选任,由部门(单位)在科级干部职数范围内集体研究,提出拟调整任免意见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二是实行科级干部任前预审制。即在市直部门(单位)科级干部任免中,各部门要事先向组织部门说明本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科级干部职数及配备使用、拟调整任免人数等情况,经组织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履行程序。任免事项经部门党组织研究决定后,及时报组织部门进行任前预审,符合规定的进行任前公示并正式下发任职通知;不符合规定的,责令予以纠正,进一步强化了科级干部任免管理,有效防止了超职数配备干部、违规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等现象的发生。
三是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记实办法,从干部纳入组织视野开始即启动全过程监督的运作机制,把监督贯穿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个环节,确保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并以此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的依据。同时,建立健全了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干部个人推荐领导干部责任制、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干部选拔任用有关环节规范等制度,明确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追究方式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人的责任,较好地实现了对选人用人工作的全方位监督。
四是全面推行干部任用提名联审制度。在日常干部考察工作中,根据工作需要,以书面形式,将提名的差额考察对象名单提交纪检(监察)、计生、审计等部门,对其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联合审查,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带病上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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