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建设高素质的领导干部队伍,建立完善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干部管理机制,石嘴山市委组织部结合学习贯彻中央5+1文件精神,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了《石嘴山市认定和调整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的规定》,日前报经市委研究同意下发执行。 该《规定》明确了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政策理论水平、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和工作作风等与所担任职务不相适应,不能正确履行工作职责,群众信任度较差的领导干部。具体包括以下9种情形:1、放松政治理论学习和主观世界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在关键时刻和重大问题上是非不清,思想行动不能与上级保持一致,政策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不能适应现岗位职责要求的;2、工作作风漂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官僚主义严重,不解决实际问题的;3、沽名钓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骗取荣誉、利益的;4、拨弄是非、制造矛盾,致使班子长期不团结,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诫勉期间出现问题或诫勉期满仍无明显改进,达不到诫勉要求的;6、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任职后两年内打不开工作局面,考核考察中的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或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7、虽有一定业务技术专长,但缺乏行政管理能力、不适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8、身体状况不好,难以履行现岗位职责,一年中累计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9、出现其它问题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 具有上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现职,视不同情况可分别采取交流、改任、待岗、病休、降职等措施进行调整。同时还规定,被调整干部经过自身努力,确已改正错误或达到原任职务资格条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重新安排相应职务。市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不胜任现职,由市委组织部根据年度考核、届中届末考核、评议及群众反映等途径了解掌握的情况,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认定和调整的初步意见,报市委研究决定后,按干部任免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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