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和强化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机制,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纠正,平罗县实行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回复制度暂行规定。实行回复制度的范围是县委管理的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回复的内容和方式为:县委组织部门对在干部考察、考核,群众来信来访以及其他途径了解到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有关问题,经过认真分析和研究,认为其中需要由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进行说明和解释的问题,可视具体情况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通知被询问人。被询问人要根据通知的要求,对被询问问题产生的原因、经过和结果等情况以口头或书面材料的形式作出详细回复。回复的程序为:一是县委组织部门对了解到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问题,要慎重对待,认真分析处理,必须向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调查核实情况的,问题轻微的可由县委组织部直接进行询问并将回复情况记录整理在书面材料存档;问题严重,情况复杂,或不便当面询问的,可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干部本人发出函询通知。二是要求回复的通知直接送达有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领导干部本人,注意做好回复内容的保密工作,防止对被询问者造成不良影响。三是被询问的领导班子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认真分析和讨论询问的问题,并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写出回复材料报县委组织部;领导干部个人被询问的由其本人写出回复并签名报县委组织部。四是回复材料必须实事求是,绝不允许弄虚作假,歪曲事实,隐瞒不报。被询问者不得追查或变相追查举报人,更不许打击报复举报人。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严肃处理。五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本人在接到要求回复的通知后,必须在一周内作出回复。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期作出回复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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